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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一线 疫情期间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类别:公司新闻   来源:火狐体育nba在线观看    发布时间:2024-03-12 14:22:58  浏览:1

  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受到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面临各方面的法律困惑,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李道君律师撷取疫情期间部分关于员工违纪、工资发放、合同审查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并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以期为解答企业在这样一些方面的疑惑,助力顺利复工复产。

  东莞沙田某公司一保安人员在春节假期期间,私自进入车间多次拿取口罩,因当时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重要物资,该员工前后共拿取口罩100多个,以上事实均有视频监控显示,现某公司为整顿员工纪律,严肃处理,拟开除该员工,现针对该员工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咨询律师。

  1.固定现有证据,对车间内物资的存放和使用记录进行盘点,形成书面损失报告,明确损失物品数量及价值。如价值过大,建议报警处理。

  2.与该员工协商,由其本人书面交代事情经过,写下保证书或承诺书,该损失由其本人的行为造成,需全部退回所有涉案物资及违法所得。

  3.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决定对员工做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公司规定报备工会并取得员工书面同意,若员工不同意的,应按照流程将决定送达员工。

  经与员工协商,其本人也亲笔书面陈述并交代了案件经过,承认该行为是其本人所为,拿取口罩后分别寄给了家人及转卖他人,现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已接受公司给予其记大过的处罚,并保证往后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但对公司调岗的决定不愿意接受,最后公司经报备工会后下发调岗及处罚通知并送达其本人。

  该员工私自拿取口罩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公司所有并占有的财物,若数额较大,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公司应保留员工违纪行为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损失报告、个人陈述等,并与员工协商,达成调岗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若协商不成,应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企业决定经报备工会后,把书面决定送达员工本人。

  鉴于该案例中的员工主动承认错误,具有悔过表现,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处理解决的建议及结果一方面酌情处罚了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也正是在疫情期间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湖北地区实行封城防疫措施,2020年2月6日东莞某公司告知三位员工均无法按公司要求在春节假期后正常返工,该公司咨询律师在疫情期间关于员工复工及工资支付应怎么样处理等问题。

  经了解情况,为积极做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严格落实政府的相关通知规定,在每个方面切实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安全,建议企业复工时间应为2月10日,若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发放除1月25日-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支付300%的加班费,1月28日-2月9日为休息日应支付200%的加班费,2月10日后复工的则按正常工资发放。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因受疫情防控影响继续停工的可按照停工工资/生活费标准发放。另外2月10号后企业可第一先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最后该公司下发通知至全体员工,修改原开工日期,并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针对湖北地区的三位员工则待疫情防控措施撤销后将再通知具体返工时间。另外若因疫情防控导致没办法返工的员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至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也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日期推迟至2月10日。在此期间,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值班轮班人员的,应根据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发放薪酬。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以上通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能够准确的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应响应党中央及政府的号召,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与员工具体协商复工及工资发放问题,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随着新冠病毒的爆发,口罩的需求量暴增,口罩生产供不应求。供需的巨大缺口让很多厂家看到了商机,市场对口罩生产设备的需求量与交易量也快速上升。2020年2月份,东莞某自动化公司与山西某公司就口罩生产设备的买卖进行了磋商,该东莞公司打算向该山西公司购进一台价款为70万元的“一拖二平面口罩机”,2020年2月27号,设备出卖方山西公司发来卖方起草的买卖合同(见下文)。该合同仅简单约定了的设备信息、交货时间地址、设备调试、且仅在卖方不能交整套设备时买方才享有退款权。由于交易数额较大,该东莞公司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

  在律师介入后,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买受方公司意识到了合同问题的严重性,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后,判断得出与对方公司交易的风险过高,不排除有诈骗风险,遂未与该山西公司进行交易。后该东莞公司在李律师专业的指导下,寻求到了理想的设备出卖方。

  合同主体是不是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最要紧的麻烦。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营业范围、注册资本等是否与合同相适应,也包括其经营期限和是否通过了年检。经营期限过期或未能通过年检,均丧失了合法经营资格,企业应避免与这类“企业”交易,至少代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安全。虽超越营业范围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招致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目前,部分省份取消了对企业营业范围方面的限制,但大部分省份仍旧保留。

  第二,确定对方公司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某些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前者需要调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章程,后者则主要是审查其授权委托书是否明确、被授权人与代理人是否同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单位加盖公章,则签字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时并不重要,但有时一定要通过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否则,订立的合同可能与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

  (1)主体错误:卖方(甲方)发来的合同在首部就将双方的买卖关系颠倒—卖方(甲)写成了“受让方”,买方(乙)写成了“转让方”。可见合同起草的随意性与不规范。

  (2)未约定品质衡量准则及验收标准:产品的品质衡量准则是判断产品能否满足交易需求的主要是根据。验收标准是买受人在接收卖方设备时判断其是否初步符合双方约定品质衡量准则的重要依据。合同不约定品质衡量准则、验收标准、规格参数等设备重要信息,就等于对卖方所承担的责任的标准不做约定、对双方交易的对象性质与内容不做具体约定,买受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3)无任何瑕疵担保条款:设备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生活性的简易消费品,其内在瑕疵往往不能通过初期验收发现,故保修期、质量担保期间的约定额外重要。此外,通过设置支付方式如根据质量保证期分期支付,起到瑕疵担保的效果,对出卖方进行制约。

  (4)未约定任何违约责任:不仅在出卖人违约时,难以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数,而且前文指出的因种种不规范的合同内容引发的纠纷,出卖人也能轻易避免其责任,买受人难以维权。此外,应通过明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争取便于己方的管辖法院维护权利等都能明确权利义务、降低纠纷、维护权利。

  该案反映了合同审查对于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有其是在供需缺口大、交易数额多、时间窗口窄的情形中,卖方占据优势地位,利用买卖合同将不合理的风险与责任转移给买方。故签订合同需特别谨慎,尽量咨询法律人士获得专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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